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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24-04-23 19:23 来源: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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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推进农业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博湖县农业农村局下属执法机构、行政许可窗口应通过由县政府确定的载体和形式(博湖县党政信息网)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公示的形式包括网站发布、纸质显示等。

第四条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行为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由行政执法行为具体承办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做到:

(一)履行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

(二)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四)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五条强化事前公开。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法治专干负责统筹单位权责范围内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在网站、办公区的公共区域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执法要素、执法流程等信息。

第六条事前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一)农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主体为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编号等。

(三)主要职责和执法权限。统一行使种子、农药、化肥、农产品质量、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畜禽种质资源、畜禽屠宰、农机、渔业、植物检疫、地膜、宅基地等方面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四)执法依据。包括农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六)双随机检查的事项清单。

(七)监督方式。执法机构的监督举报电话。

第七条规范事中公示。农业行政执法事中公示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实施。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八项禁令》等规定。事中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国家统一的农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标识。

(三)执法人员在规定情形下要主动出具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统一格式相应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以案释法”普法工作。

第八条加强事后公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由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应填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1、附件2),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在博湖县党政信息网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结束后20日内,由各执法检查组填写行政检查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3),经分管领导签字后,进行公示。

第九条执法决定、行政处罚信息和双随机检查结果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

第十条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由执法机关及时写明情况说明,按原签批程序签批后,撤下或更新原公示信息。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无法采取保护性措施公布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按照执法机构相关责任追究规定执行,处理结果由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