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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日期:2024-04-23 19:24 来源: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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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监督博湖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举报对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投诉举报范围:(一)博湖县农业农村局下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或者博湖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1、作出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不按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

5、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投诉,或者向博湖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1、滥用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有关举报人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4、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守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四条投诉举报受理

(一)受理部门

单位: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电话:0996-6622299

(二)受理程序

1、要求: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告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2、登记: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办公室接投诉举报后,依法做好信息登记;

3、受理:接投诉举当日,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4、调查:博湖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15日内提交调查报告。

5、处理: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由博湖县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涉嫌违法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投诉举报处理告知

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博湖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复核或者向博湖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由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