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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日期:2024-04-23 19:25 来源: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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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工作要求,为推进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博湖县农业农村局下属执法机构(博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依法履行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农业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按规定进行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制度规范。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统筹协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博湖县农业农村局遵循工作必须、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参照《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为下属执法机构配备和建设执法全过程记录必备的设备和场所。

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文字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外部执法文书和内部执法文书,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照相、录音、录像。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

(一)完善文字记录。严格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二)规范音像记录。按照《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通过使用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三)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要做到相互衔接、补充、佐证等。

第七条案件查处的文字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案记录。对获取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初步判断或者审查后,批准生成行政处罚案件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的,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取证记录。现场检查(勘验),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文书;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证人证言等文字记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抽样、鉴定结论、证据保全等要进行文字记录或者通过执法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三)程序记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标明执法人员姓名、身份、执法证编号、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意思表示等的文字记录;证据保全应当告知当事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的文字记录;应当限期改正而作出的限期改正的文字记录;实施扣押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的文字记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文字记录;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文字记录,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文字记录;案件法制审核或者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的文字记录;听证程序的文字记录;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文字记录;终止、中止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文字记录等。

(四)处罚决定记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告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文字记录等。

(五)送达记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的文字记录。

(六)执行记录。加处罚款、滞纳金,保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强制措施的文字记录。

第八条根据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和执法活动场所,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推行或者执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一)对农业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查处的,依法先行启动音像记录。

(二)对农业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查封、扣押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当事人拒不接受检查、拒绝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或者暴力抗法时,必须实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对农业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四)对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五)对农业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执法突发事件现场,包括突然发生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等,必须实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九条音像记录应当反映农业执法活动现场的时间、地点、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要素。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是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储存和管理主体,博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执行主体。由博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归档保存音像记录,确保音像记录集中统一、分案分类存储。

第十三条执法文书的制作和案卷归档管理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卷归档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执法过程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确保音像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音像记录的管理内容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资料,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的音像资料由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资料分类、归集和整理,储存在个人的工作电脑,同时在博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定的电脑上进行备份保存。

(二)对未正式立案进入调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的音像资料,在办案人员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交由博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定的档案管理员集中管理,作为案源线索保存。

(三)对正式立案进入调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的音像记录资料,执法人员应根据案件查办进程及时甄别、归集整理、分类存储。

(四)对进入听证程序的案件,由局法制审核办公室、法律顾问协助博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完成音像记录资料的归集整理并备份保存。

(五)对已经结案的案件,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由案件办理人将已固定的音像记录资料连同执法文书,按照《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规定,向博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由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

(六)本单位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案件的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七)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需向执法机关提交书面函或介绍信,经所在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调阅,并记录在案。

(八)查阅执法案件信息时,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十六条博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适时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挥记录信息对舆情应对、行政决定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作用。

第十七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照《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要求执行。对未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的音像资料由博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另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十八条博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根据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形成行政执法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博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每季度定期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整理。局法制审核办公室每年对执法记录信息情况、记录设备反映的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情况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等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根据规定应当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而未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擅自删减、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记录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存储或者维护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信息的;

(六)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