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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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水罚决[2024]02号 |
案 由 |
未经许可擅自凿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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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侯平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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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4年4月15日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4月29日 |
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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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 |
2024年4月15日13时15分,接群众电话举报,有人在博湖县奇石中学区域内打井,接到电话后县水利局王瑞峰、桑爱华到现场进行核实,经查,库尔勒侯平拴在博湖县奇石中学区域内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打井。经立案后现场检查取证、勘验和调查询问,已查明当事人侯平拴未经许可擅自凿井,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接受处罚,该案按一般程序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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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内容 |
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行政处罚10000元(壹万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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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已按程序办理,罚款已交。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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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2024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