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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7-14 18:27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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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 20246-x

新疆恒众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XXXXXXXXXXX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杰

身份证号码:65**************54

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混合物未及时采取收集、处置等措施,通过水泵抽至养殖场北侧荒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521日对新疆恒众养殖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法人代表罗杰于202452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养殖规模-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你单位养殖有母猪300头左右,仔猪500头证明你单位属于规模化养殖场。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530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XX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养殖规模:500头<猪存栏数≤1000头,行为地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地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混合物未及时采取收集、处置等措施,通过水泵抽至养殖场北侧荒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700元整(贰万零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XXXXXXXXX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