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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8-01 10:02 来源:博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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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更好保障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他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确定后评价项目范围、评价内容与方法、评价工作规范以及后评价成果应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单个项目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相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印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及项目单位。

第七条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应为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从以下有代表性的项目中选择:

(一)在国家战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二)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保、民生保障、技术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着较大影响的项目;

(三)跨地区、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发生建设方案重大调整的项目;

(四)采用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八条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存在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可以对前期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

第九条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全过程总结、项目效果评价、项目目标评价、项目建设的经验或教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第十条项目后评价应当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可采取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以及行业通行的其他方法。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后评价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议。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建设实施或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时间要求,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配合后评价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后评价需要提供的资料目录见附件1)。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内容可以参考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有关要求编制。

第十三条后评价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根据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评价任务,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见附件2)。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后评价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四章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形成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平衡方案调整、检查督查、体制机制创新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后评价成果反馈项目参与各方,并提供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参考,加强信息沟通。

第十七条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地方和项目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期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单位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制的指导,支持后评价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单位,配合后评价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列入年度后评价工作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后评价需求,积极配合后评价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审批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后评价机构应当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参与项目后评价工作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移交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纪律、法律责任。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通过“信用中国(新疆)”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承担,接受委托的后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2年。

附件1

项目后评价需要提供的资料目录

为便于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交项目后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

主要资料目录如下:

一、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概算、特殊情况下的开工报告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产相关文件、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会审及变更资料、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

三、其他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单位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和统计资料等。

四、项目后评价机构所需的相关资料。

附件2

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

项目后评价报告由承接项目后评价机构完成,应当运用逻辑框架法、成功度评价法、指标体系评分法等国内、国际通行方法开展后评价。报告编制可参考以下提纲:

一、编制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委托合同、项目自评报告、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等。

二、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实施进度、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运行及效益情况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包括技术水平或创新分析、财务及经济效益、行业或区域经济影响、社会效益、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碳达峰碳中和分析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包括与发展规划衔接情况、项目目标实现情况、实际运行效果、可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后评价结论。包括项目成功度评价、总体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或者教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后评价报告编制除参考本指引外,还可参考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行业后评价报告编制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