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02700000332 | 发布机构: | 博湖县民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1-09-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性文件 |
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66号),结合我县当前实际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现行基础,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现就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县在目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530元/月基础上提高70元,城市低保标准为6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县在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430元/月基础上提高5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480元/月。农村低保全年救助金额为5760元/年。
二、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至30元/月。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至50元/月,择高享受,不重复享受。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提高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博湖县社会福利园区、幸福大院)集中供养人员最低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目前90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分散供养人员从目前的550元/月提高至600元/月。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目前年的200元/月、400元/月、1000元/月提高至300元/月、500元/月、1500元/月。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精神,提高我县孤儿(包括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儿童福利园收养孤儿每人每月为1500元、社会散居孤儿为1000元/月。
六、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提高后的救助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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