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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湖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8 19:41 来源: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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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博湖县境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博湖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时间从即日起至2024年6月3日20:00时止。

联系人:董志国

联系电话:0996—6622102

邮箱:1369424950@qq.com

地址:博湖县农业农村局(博湖县人民路102号)

附件:《博湖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8日

《博湖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天然水域垂钓许可备案

第三章天然水域禁钓范围与禁渔期

第四章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细则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章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博湖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博湖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和公共水域非禁渔区、非禁渔期组织经营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博湖县天然水域和公共水域是指博湖县境内所有天然河流、湿地、湖泊等水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均符合规定,且钓获物不能发生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五条博湖县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全县天然水域进行垂钓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天然水域许可备案

第六条博湖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实行区域和时间双重管理制度,对在天然水域从事垂钓组织及个人实行垂钓许可备案登记制度,并建立有利于保护与发展的管理制度,可按相关规定,适当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七条垂钓申请人应当向垂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发放垂钓许可证,垂钓人取得垂钓证后方可进行垂钓活动,办理垂钓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天然水域垂钓许可备案申请书(附录1);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

(四)承诺书(附录2)

第八条垂钓备案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符合从事户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垂钓许可证由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1年。垂钓许可证许可期届满,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条垂钓许可证实行一人一证、人证合一原则,禁止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垂钓许可证。携带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携带他人许可证进行垂钓,视为无效垂钓许可证。

第十一条在博湖县天然水域垂钓时须随身携带垂钓许可证。

第三章天然水域垂钓范围与时间

第十二条综合考虑区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等因素,科学划定常年禁钓区范围。我县天然水域以下范围为常年禁钓区:

一、常年禁渔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鱼类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

二、桥梁及附属设施、公路边、港口、码头、排灌闸口、输电线下、航标设施、偏僻陡峭区域以及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

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垂钓的水域。

第十三条垂钓区:常年禁钓区以外的其他天然水域为垂钓区。

第十四条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20日24时为博湖县所有天然水域禁钓期。禁钓期内,全县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第四章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在我县天然水域垂钓须随身持有垂钓备案的《博湖县天然水域垂钓许可证》,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及极端天气,自觉保持安全距离,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所有责任由垂钓者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垂钓人员(团体)禁止涉水垂钓,只能在规定垂钓范围、垂钓时间内进行垂钓。垂钓时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损害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举办团体性大型垂钓活动,应提前15天向县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举办单位必须在批准指定的水域内开展相关活动,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博湖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方式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枚鱼钩(钩尖2个以内)或者两枚鱼钩(单钩尖)垂钓(含路亚钓一人一杆一线单钩)。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锚(挂)鱼等方式进行垂钓;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等进行垂钓;

三、使用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行垂钓;

五、使用除蚯蚓外的活饵(泥鳅、鱼、虾等)进行垂钓;

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船舶(橡皮艇)、排筏、浮动设施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七、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进行垂钓;

八、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钓饵。

第十九条禁止垂钓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扁吻鱼、高体雅罗鱼等保护鱼类,如误捕误钓的,须主动报告县渔政部门处理或无条件放回原水体。(博湖县天然水域常见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见附录4)。

第二十条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对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内最低可捕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博湖县天然水域水生野生动物最小采捕标准见附录3)。

第二十一条严禁生产性垂钓,每人每天垂钓渔获物总量不得超过10千克,钓获物中有单尾(只)重量超过6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只),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超过10千克继续垂钓的视同生产性垂钓。

第二十二条垂钓渔获物禁止交易或变相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二十三条捕获钓获外来入侵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应立即无害化处理或报告博湖县渔业主管部门(常见外来物种见附录5)。

第二十四条从事垂钓活动不得破坏渔业资源,干扰渔业生产秩序,不得借垂钓名义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第二十五条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需以垂钓方式采集水生生物的,须按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规定要求,申请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垂钓人员(团体)应爱护环境,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草木,不得在垂钓区搭建简易棚,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收集带走,分类投放至垃圾回收处,避免污染水域环境。

第二十七条垂钓人员(团体)禁止在天然水域和公共水域内向水体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禁止向水体丢弃畜禽动物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

第二十八条垂钓人员(团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拒绝和阻碍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检查,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博湖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部门应当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日常监管范畴,推进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执法协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办法和每年的禁渔通告,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依托河(湖)长制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网格化护渔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促进全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健康正常发展。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协助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销售、变相销售禁用钓具、垂钓渔获物的行为进行查处;禁止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对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非法渔具等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监管。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内河船舶、按照法定权限管理“三无”船舶非法营运开展垂钓,负责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五、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负责依法处理向水体倾倒污染水体的废弃物、污水及残液等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六、县公安局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和非法交易行为。

七、县水利局负责查处天然水域管理范围内影响水域行洪的非法垂钓固定设施,把垂钓管理作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工作的延伸,纳入河长制考核内容。

八、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接收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报备和监管。

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互联网、宣传牌、微信公众平台、抖音等媒介,图文并茂、声像并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培训,规范垂钓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倡导在人工水体、人工养殖场、休闲鱼庄等非天然场所开展经营性休闲垂钓活动。支持生态钓场建设,明确运营主体、增殖垂钓资源、优化钓位设置、拓展休闲业态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同非法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条款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执法管理人员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多次违法违规垂钓人员列入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公布失信垂钓人员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全县所有湖泊、天然河流、湿地和在天然河流上人工建筑形成的水域。

二、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垂钓分为经营性垂钓、生产性垂钓和休闲垂钓,且均属捕捞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是指使用一人一竿一线一钩(不能超过两尖),以休闲为目的,从事娱乐性垂钓、散钓、游钓等非生产性垂钓活动。

四、本办法所称的生产性垂钓是指以获利、谋取更多渔获物为目的的非休闲垂钓行为,生产性垂钓是生产性捕捞行为之一。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禁钓区和禁钓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的禁渔区和禁渔期规定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有关部门垂钓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八章附录

附录1:博湖县天然水域垂钓许可登记备案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粘贴证件照

2

单位

民族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

身份证

复印件

(正面粘贴处)

(反面粘贴处)

备案单位

意见

                         

    附录2:博湖县天然水域垂钓承诺书

(个人垂钓申请人),申请在博湖县天然水域内进行垂钓。我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博湖县制定的《博湖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保护好当地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二、主动熟悉并积极宣传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意义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熟知禁钓规范,承诺践诺不采购和使用禁用渔具钓具、不使用禁用渔法钓法、不销售和变相销售垂钓渔获物,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我县天然水域垂钓随身携带垂钓许可证,并自觉接受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四、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一份,备案单位留存一份。

承诺人(签字和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录3:博湖县天然水域水生野生动物最小采捕标准



附录4:博湖县天然水域常见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附录5:常见外来入侵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