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博湖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制度》、《关于印发<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制度>的通知》(新农建〔2021〕7号)及巴州农业农业农村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建设实施细则》(巴农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博湖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博湖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5月17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邮箱:1160260116@qq.com。
联系人: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96-6622299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9日
附件:《博湖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征求意见稿)》
博湖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制度》、《关于印发<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制度>的通知》(新农建〔2021〕7号)及巴州农业农业农村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建设实施细则》(巴农规〔202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二章管护主体及其责任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项目通过州级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与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完成建设项目资产台账移交和项目管护责任落实合同签订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管理服务组织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的落实情况;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的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五条鼓励采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征得受益农民代表同意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确定管护主体。
第三章管护内容标准
第六条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建设完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各类工程均应列入管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灌溉和排水工程:防渗渠道、矩形渠道等水源工程;灌排站、农用井、井房及其配套设施;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田间道路工程:农田机耕路、进地桥涵等工程设施。
(三)农田防护工程:农田防护林、农田防护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压器及配电箱配套设施等。
(五)智慧农业工程:智慧农业设施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第四章管护资金保障
第七条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护经费主要由受益群众、单位自筹资金、末级渠系管护经费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资金予以补助。
(一)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末级渠系管护经费计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成本,由县水利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收取比例全额返还末级渠系运行管理组织,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采取奖补的方式予以补助,奖补资金应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高效节水(滴灌)工程设施维护经费由受益群众或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三)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间道路维护经费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由受益群众或单位自筹资金。
(四)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农田防护林维护经费由农田防护林林权所有人自筹资金解决。
(五)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农田输配电工程,高压线以上设施设备维护经费由电力公司解决,高压线以下设施设备维护经费由受益群众或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六)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智慧农业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经费由受益群众或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由财政资金安排的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公益性水源工程维修,不得用于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管护人员补助等。
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家庭农场、合作社和企业等负责管护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护协议等规定,依法管理经营,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工程权属改变需报经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管护考评制度,每年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加强对管护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管护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实施国债资金高标准农田、盐碱耕地综合利用、优质棉基地等项目,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博湖县农业农村局、博湖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