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编制的科学性,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征求意见,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博湖县水利局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4月8日至4月16日
联系人:虎君
附件:《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博湖县水利局
2024年4月7日
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价〔2017〕108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18〕42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9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巴发改价〔2019〕140号)等文件精神,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节约农业用水,保障工业用水,增加生态用水”目标,保护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生产积极性,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鼓励农业用水向高效益行业转移,保护环境,促进博湖县农业、工业、生态等方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三、水价改革原则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一)根据核定的水资源总量,充分体现“以水定产业、以水定地、以水定城市”发展规模。
(二)水价实行差别化政策,对于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要予以保护,优先供水,供水水价按基础水价执行(见附后定义);对于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之外的耕地的农业用水,工业、特种高耗水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用水,均按综合水价执行。
(三)博湖县开都河灌区基本农田农业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地下水的用水户,所产生的电费、运行管理等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四)对于B类用水,征收资源水价。
(五)对A、B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50%至1倍(含1倍)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2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1倍以上,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2.5倍执行。
(六)对于B类用水中的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累进加价价差,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的水量部分,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20%及以上、不足40%(含40%)的,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40%及以上的,加3倍征收。
(七)水利工程B类农业供水(见附后定义),根据季节或用水高峰,实行浮动水价,浮动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最大不超过50%。
(八)鼓励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九)县级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不计入供水成本。
(十)核定的A、B类农业供水价格以我县2015年供水工程固定资产(含完工投入使用,但未竣工验收的水利固定资产)为核算基础,由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程保险费、水资源费、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构成。
四、水价核定原则
(一)用水对象分类。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计价,按供水对象分为A类和B类用水。
A类用水是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农业用水;
B类用水是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以外农业用水、工业用水以及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B类用水共分为4类,其中:B1类用水为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以外耕地农业用水;B2类用水为工业用水(包括工矿企业开采、加工、生产制造、水力发电等自备机井用水);B3类用水为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包括洗浴业、洗车业等自备机井用水);B4类为石油天然气行业用水。
(二)水价分类。水价核算按用水单位核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除外),水价包括基础水价、综合水价、执行水价。
基础水价即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价;综合水价包括基础水价、浮动水价、资源水价和环境水价;执行水价即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水价。
五、计量
(一)农业用水以水管部门接水点为计量点,按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
(二)工业等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以供水节点处安装的计量设施为计量点(地下水以出井口水表进行计量),按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
六、计收标准
(一)农业供水价格
A类供水价格:地表水执行水价2019年为(博湖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65.3%=(0.1595+0.018)×65.3%=0.116元/方;2020年为(0.1595+0.018)×80%=0.142元/方;2021年为(0.1595+0.018)×90%=0.160元/方;2022年为(0.1595+0.018)×100%=0.1775元/方。地下水执行水价2019年为0.0557元/方(博政办〔2014〕64号)文件,2020年以后为0.075元/方。
A类供水分类价格(A类用水是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牧民定居饲草料和计划内粮食基地农业用水)。地表水非粮食作物仍执行价格0.1775元/立方米,粮食作物(小麦)执行价格为0.1775元/立方米*80%=0.142元/方米;地下水非粮食作物仍执行水价0.075元/立方米,粮食作物(小麦)执行价格为0.075元/立方米*80%=0.06元/立方米。
B1类供水价格:
1.2019年地表水、地下水参照《关于调整我州非30年承包地农业水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巴水发〔2016〕100号)执行,非30年承包地地表水执行水价为0.2858元/方,地下水执行水价为0.5元/方。
2.2020年之后地表水执行水价为(博湖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资源水价+地表水资源费=(0.1595+0.018)×(1+6.5%+3%)+0.05+0.16=0.4044元/方。地下水执行水价为(博湖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资源水价+地下水资源费=(0.1595+0.018)×(1+6.5%+3%)+0.05+0.4=0.6444元/方(B1类农业供水在计划水量内的给予供水,没有计划水量的不予供水)。
B1类供水分类价格(B1类用水是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牧民定居饲草料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以外耕地农业用水)。地表水非粮食作物仍执行价格0.4044元/立方米,粮食作物(小麦)执行价格为0.4044元/立方米*80%=0.3235元/立方米;地下水非粮食作物仍执行水价0.6444元/立方米,粮食作物(小麦)执行价格为0.6444元/立方米*80%=0.5155元/立方米(B1类农业供水在计划水量内的给予供水,没有计划水量的不予供水)。
(二)工业供水价格
B2类工业供水价格:地表水执行水价为(博湖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资源水价+地表水资源费=(0.1595+0.018)×(1+6.5%+3%)+0.05+0.5=0.7444元/方;地下水执行水价为(博湖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资源水价+地下水资源费=(0.1595+0.018)×(1+6.5%+3%)+0.05+1=1.2444元/方。
(三)特种高耗水供水价格
B3类特种高耗水行业供水价格:洗浴、洗车、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表水执行水价为(博湖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资源水价+地表水资源费=(0.1595+0.018)×(1+6.5%+3%)+0.05+2=2.2444元/方;地下水执行水价为(博湖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资源水价+地下水资源费=(0.1595+0.018)×(1+6.5%+3%)+0.05+4=4.2444元/方。
(四)石油天然气行业供水价格
B4类地表水执行水价为(博湖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资源水价+地表水资源费=(0.1595+0.018)×(1+6.5%+3%)+0.05+1.8=2.0444元/方;地下水执行水价为(博湖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资源水价+地下水资源费=(0.1595+0.018)×(1+6.5%+3%)+0.05+3.6=3.8444元/方。
(五)其他
1.按县域内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确定资源水价为0.05元/立方米。
2.水资源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执行,即:(1)B1类地表水水资源费2020年及之后0.1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0.4元/立方米;(2)B2类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地表水水资源费0.50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1.00元/立方米;(3)B3类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地表水水资源费2.00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4.00元/立方米。
3.全县实行地表水、地下水供水两水统管、统配的管理办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县供电公司配合县水利局做好“井电双控”管理工作;30年承包地使用的机井电费、维修费、管理费由农户承担。
4.农业用水对于使用再生水、上排下灌混合水(排渠抽水)、微咸水等,按A类水价计收水费。
5.环境水价暂不进入执行水价。
6.如遇新的水价政策,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七、水费收缴管理
(一)农业用水水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按照实际用水量收取。
(二)农业用水水费实行先缴费后放水制度,即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分配的年度供水指标,在每年4月1日之前按年度供水指标的30%收缴水费上缴水管部门,9月1日之前按年度供水指标的90%收缴水费上缴水管部门,年底按实际用水量结算水费,不得拖欠,否则次年水管单位不予供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各用水单位自行承担。
(三)水管单位在计收水费时,以村或农民用水者协会为单位出据自治区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专用发票。
(四)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以外的工业、服务业用水资源水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五)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所有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的资源水费,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收取后交县水行政部门。
(六)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生态林和残疾人不予减免水费。
八、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水费使用
1.县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含附属工程)的维修费、运行费和动力燃料等生产费用。
2.按规定提取的修理费、补助费、公务费。
3.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公务费等。
4.水利工程管理中的科研费、技术推广费、职工培训费、宣传费、奖励基金等。
5.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所需的设备购置及管理设备配套等费用。
6.末级水价水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7.村委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在县级水管部门年度收取水费的水价中,地表水按0.018元/方、地下水按0.005元/方提取资金,作为村委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各项费用(返还的水费用于解决各乡镇水利管理人员工资、抗旱扬水站电费、工程维修费等),不足部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收取。
(二)水费管理
水费是供水经营单位的经营性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县、乡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附件:1、博湖县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办法
2、博湖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办法
附件1
博湖县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发改价〔2017〕295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18〕42号)文件精神,加快配套完善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政策,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节水奖励原则。对定额内所用地表水,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同时,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
对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
第二条节水奖励对象。主要为农民用水者协会、基本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节水奖励金额。奖励标准按照0.0262元/每立方米计算;奖励水量依据《博湖县用水总量控制方案》中指标水量或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计算;奖励金额=奖励标准×节约水量。
第四条节水奖励方式。
(一)实现水权交易的节水奖励方式。按照水权交易金额的60%奖励结余用水户。水权交易金额=交易水量×0.0262元/立方米。
(二)未实现水权交易的节水奖励方式。采取政府回购结余水量方式,按照回购金额的40%奖励水量节余用水户。回购金额=回购水量×0.0262元/立方米。
第五条节水奖励资金。以县级财政补助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资源水价等多种资金来源,并上交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节水奖励资金审批程序。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县水利局核实结余水量,核算奖励金额,并进行公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兑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博湖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贴原则。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对定额内所用地表水的提价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条补贴方向。重点补贴种粮(小麦)农民定额内用水。
第三条补贴对象。主要为节约用水显著的用水户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国有水管单位。
第四条补贴标准、资金规模。由县水利局与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粮食作物(小麦)的种植面积、用水量确定定额。
补贴标准:对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博湖县农业终端供水水价为0.1775元/立方米(以2015年为成本年的水价)。
2019年,执行农业终端供水水价为:0.1775×65.3%=0.116元/立方米,补贴标准为0。
2020年,执行终端水价为:0.1775×80%=0.142元/立方米,补贴标准为:0.142-0.116=0.026(元/立方米);
2021年,执行终端水价为:0.1775×90%=0.16元/立方米,补贴标准为:0.16-0.116=0.044(元/立方米);
2022年,执行终端水价为:0.1775元/立方米,补贴标准为:0.1775-0.116=0.0615(元/立方米);
资金规模:粮食作物(小麦)种植面积×用水定额×补贴标准。
第五条补贴资金。精准补贴资金以县级财政补助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资源水价等多种资金来源,并上交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利建设。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补贴资金审批程序。县水利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确定的补贴标准、粮食作物(小麦)种植面积和定额内用水指标,核算每年补贴资金规模,报县发改委与财政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