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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2-08-31 10:50 来源: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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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来博湖县投资兴业,加快推进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博湖县注册、投资新建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方向(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和企业(公司),可以独资、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投资形式参与开发建设。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和自治区、巴州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以及符合地区产业规划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能源消耗等要求,财务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企业项目不受行业、投资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经营年限的限制。符合博湖旅游生态县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要求的行业优先支持。


第二章产业导向

第四条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投资方向和领域包括:

农副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特色旅游、纺织服装、商贸物流、健康颐养、电子商务(网红)业务培训基地(中心)、装备制造、战略新兴及其他填补地区空白、市场前景好、就业带动强的产业,鼓励产业向县内工业园区集聚集群发展。

(一)农林牧(规模畜禽及特色养殖)

(二)加工制造(农副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芦苇加工、机械制造、矿产深加工、纺织服装)

(三)现代服务业(康养一体化、全域旅游、电子商务、商贸物流

(四)战略新兴产业(光伏等新能源;中草药和医用材料制造;电子设备研制和生产、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电子信息产业)。

(五)综合体。观光田园综合体(旅游+农业)、葡萄产业(农业+工业+旅游业)

(六)其他纳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的产业。


第三章用地政策

第五条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和《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出台以下用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工业类投资项目采取依法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应项目建设用地,也可采取“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项目建设土地。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自治区鼓励类的重大产业项目及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的价格和出让方式执行。


第四章财税政策

第八条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新建纺织服装企业可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1843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促就业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0212号)所确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厂房、生产经营设备、运输工具等)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给予扶持奖励,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高于5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升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商业入统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技术专利等的企业,按其获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奖励资金的50%再进行县级奖励,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高于50万元。


第五章人才政策

第十三条年主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总部、销售结算中心入驻我县,其派驻我县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参考享受县级公职人员同等待遇。


第六章生产要素保障政策

第十四条在我县园区新办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前,博湖县特色食品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博湖县“标准地”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与企业签订《项目用地投资协议》。

第十五条生产要素价格。水价:工业水价2.68/立方米;商业用水2.68/立方米;绿化用水1.5/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符合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费0.95/立方米,如有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电价按照最新《巴州销售电价表》执行。


第七章用工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落户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就医、入托、入学(小学、中学)、住房、景区旅游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外来投资企业新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可提供岗前培训。企业享受岗前培训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八章厂房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对符合博湖县产业布局的投资企业,租用政府固定资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免除3年租金。


第九章专项扶持

第十九条设立博湖县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初始规模为100万元,用于扶持企业经营发展。具体项目补贴额度,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章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对进园区的项目,确保公共服务区“七通一平”(一平:“一平”为土地自然地貌平整,“七通”为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通气、通暖)。

第二十一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全面放开。对新上投资项目,实行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一站式”联合审批全程代办服务,按项目类别由各分管部门牵头,涉及的部门协助办理,县人民政府全程督促协调。

第二十二条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一对一”对接帮扶制度,每个重点项目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负责。

第二十三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对新建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分段并联审批,实行集中图审,做好各项前期服务工作。对特殊项目实行应急招标措施,缩短审批时间,支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的政策咨询与办税服务。

第二十四条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均按最低下限征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博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发布实施后,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业务范围,负责落实优惠政策兑现。

第二十六条本地企业新投资开发原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本政策条款遇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由博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