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博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九个配套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博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健全《博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关于听取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听取意见是指县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由决策承办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吸收、采纳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经调查研究形成决策方案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明确听取意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承办单位可以根据被听取意见对象的范围,采取书面、新闻媒体公告、门户网站公示、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六条承办单位在听取意见前应事先准备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方案、情况说明等资料,供被听取意见对象了解决策方案。
第七条决策事项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的,一般通过书面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一种或多种途径征求意见;
(二)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三)明确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四)公布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五)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承办单位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吸收、采纳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听取意见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应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等决策程序中听取意见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