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参照目录标准、目录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公开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目录清单,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请各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的当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上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按程序报批后公布。
三、列入年度目录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把握时间节点,并按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合法性审查,审查相关材料中,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决策草案及其可行性的论证情况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意见等情况;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协调情况。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县司法局将决策草案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并要求其补充、完善。
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五、县司法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合法性审查和实施的指导工作。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事项制定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事项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根据需要,县司法局可向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和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了解情况,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要求其提交所涉专业事项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专家顾问、专业机构等进行评估论证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目录标准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目录标准、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全县重点工作增加或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标准、目录清单进行调整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研究论证后,提出调整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后公布。
附件:1.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2.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附件1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
(二)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
(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国土空间规划;
(三)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四)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
(二)其他重要的土地、林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
四、需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县级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六、实行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附件2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办及执行部门 |
1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 |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调整。 |
县自然资源局 |
3 |
旧城改造、城市更新方案等重大政策和措施。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 |
县财政局 |
5 |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融资:县本级融资项目投资额在7400万元以上。 |
项目载体部门 |
6 |
政府重大融资举债。 |
县财政局 |
7 |
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对社会长远发展、生态环境等可能带来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8 |
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县属国有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
县财政局
|
9 |
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活动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或调整。 |
涉及职能部门 |
10 |
重大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 |
各职能部门 |
11 |
县本级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包括对全县工业经济、农业经济、民营经济或财源建设等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府奖励、补助事项;对优秀个体工商户、优秀企业(家)等评选表扬奖励。 |
涉及职能部门 |
12 |
制定或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等。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3 |
医疗卫生领域的重大改革措施、公共服务措施等。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14 |
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招生考试、教育收费等教育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15 |
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政策和措施。 |
县自然资源局 |
16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和措施。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 |
城乡居民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重大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 |
18 |
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各类污染源的整治。 |
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 |
19 |
湿地、林地保护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县自然资源局 |
20 |
城市管理、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1 |
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规划。 |
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 |
22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3 |
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乡村振兴建设等“三农”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利局 |
24 |
养殖、动物疫病防治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
25 |
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领域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县交通运输局 |
26 |
河道、湖泊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
27 |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救灾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县应急管理局 |
28 |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领域及产品质量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9 |
商品流通、供应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30 |
道路、水利、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公园绿化、环境治理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1 |
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法治建设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
各职能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