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湖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博湖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博湖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5
2 粮食应急状态分级标准…………………………………….5
2.1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5
2.2 县级(Ⅲ级)应急状态…………………….………………6
3 监测研判和报告……………………….....….……………...6
3.1 市场监测....………………………………….………………7
3.2 信息报告…………………………………………….………7
4 组织体系及职责……………….…………………….……...8
4.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8
5 应急响应……………………….…………………………...11
5.1 响应程序………………………………………………....…11
5.2 县级(Ⅲ级)响应措施……………………………….……12
5.3 应急终止……………………………………………………14
6 保障措施…………………………….……………………...14
6.1 粮食储备……………………………………………………14
6.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14
6.3 应急设施建设………………………………………………18
6.4 通信保障……………………………………………………18
6.5 培训演练……………………………………………………18
7 后期处理……………….…………………………………...18
7.1 应急能力恢复………………………………………………18
7.2 费用清算……………………………………………………19
7.3 总结评估……………………………………………………20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20
8 附则......………………………………..……………….......21
8.1 预案管理...…………………………………………………21
8.2 预实施时间...………………………………………………2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新形势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博湖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 因引起县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 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 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本预案适用于博湖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自治州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快速反应、处理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县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学校等大型集伙单位)。
2粮食应急状态分级标准
2.1粮食应急状态等级按照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要求,本预案规定:全县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县级Ⅲ级。
县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按州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2县级(Ⅲ级)应急状态在全县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当自治州进入自治州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我县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视事态发展程度,县级(Ⅲ级)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三级预警):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全县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二级预警):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全县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乡镇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一级预警):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全县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本县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县级粮食应急三种状态,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场监测情况提出,由县人民政府确认并责成采取相关措施。
3监测研判和报告
3.1市场监测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 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 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做好县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 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 出预警信号。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县域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信息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 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州级主管部门。
(1)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4组织体系及职责
4.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1.1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并负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级响应建议。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县长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工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审计局,农业发展银行博湖分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或者终止应急措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全县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州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4.1.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监测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1.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直至提出县级响应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申报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必要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
县委网信办:负责制定网络舆情处置预案,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网络舆情应对。
县商工局:负责粮食运输的调度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粮食供应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 通畅。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情况,采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等措施增加粮食产量。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 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 为;负责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环节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以及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和调查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
县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博湖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 务,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并负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
当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分析判断县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粮食应急响应建议。县人民政府研判决定后,按程序启动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由指挥部逐级向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县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全州进入自治州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认真执行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5.2县级(Ⅲ级)响应措施
5.2.1启动县级(Ⅲ级)粮食应急响应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5.2.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部门(单位)通报情况;
(2)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申报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3)进入紧张状态时,启动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实施监测市场价格、粮食库存,分析供求形势,采取应对措施。启动应急加工、运输、配送、供应系统,适时投放地方储备粮,组织县内外粮食采购,保障市场供应。加强监督检查,稳定市场秩序。
(4)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应急措施,保障平稳供应。
(5)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县人民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5.2.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3应急终止
经应急预案启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研判,认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报由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6保障措施
6.1粮食储备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
6.1.1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完善县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确保落实县级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结构,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粮食经营者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进入自治州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供应,在自治州、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6.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县级储备粮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布局及供应需要,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的应急加工企业中选择确定。
6.2.2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 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店、粮油平价店为重点,兼顾社区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乡镇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县确定的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同时作为县级储备粮应急供应指定企业。
6.2.3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6.2.4落实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规划确定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应急粮食运输通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计划,确保应急粮食运输需要。本地区范围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跨区域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落实。
6.2.5完善粮食供需预警系统。建立辅助决策分析机制,为迅速决策提供支持。建立县级应急响应指挥信息机制,分别与储备企业、配送中心、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联动,确保应急调控及时畅通、运转高效、保障有力。
6.2.6压实应急企业责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加工、供应企业名单,需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供应企业要及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6.2.7一般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助和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供应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6.2.8相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6.2.9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县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6.2.10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农业发展银行博湖分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储备粮、成品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相关费用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
6.3应急设施建设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6.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6.5培训演练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后期处理
7.1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管理事权,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商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博湖分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2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 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3个月时间内进行兑付和清算。
7.3总结评估
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4奖励和责任追究
7.4.1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