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3日,博湖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博湖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意见》的相关要求。办法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博湖县的实际情况。这包括对县乡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的建立,以及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的需求。
二、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通过制定这一办法,目的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这对于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办法的制定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通过协调监督机制,可以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的职责争议,提高执法活动的协调性和效率。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办法鼓励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通过设立投诉举报平台等方式,拓宽了社会监督渠道,增强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众的信任感。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依法行政,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该办法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对于吸引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适应数字化发展要求:办法强调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数字化发展,这有助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时性和精准性,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重点内容
《博湖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包括总则:介绍办法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和领导机制。行政执法协调:规定行政执法协调的事项、程序和要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内容、重点领域和实施步骤。组织保障:涉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附则:规定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日期等。
第一部分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即建立县乡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公正文明执法。
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即博湖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规定了县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中的领导角色,以及县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强调了群众参与和数字赋能的重要性,以及县司法行政部门在解释工作上的责任。
第二部分定义了行政执法协调的主要事项,包括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职责争议的解决机制,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协调工作中的角色。强调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协调工作制度的建立,以及与人大、监察、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
第三部分详细描述了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案卷评查等。明确了监督的重点领域,如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了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方式,以及发现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时的处理措施。
第四部分涉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规定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的处分措施。
第五部分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