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按照“节约农业用水,保障工业用水,增加生态用水”目标,充分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鼓励农业用水向高效益行业转移,保护环境,促进博湖县农业、工业、生态等方面协调持续发展,加大水资源管理力度,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根据《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价〔2017〕108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18〕42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9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巴发改价〔2019〕140号)、《关于印发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博政办〔2019〕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的过程
《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博政办〔2019〕51号)文件于2024年6月26有效期届满,需重新修订,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4年6月26日(〔2024〕博政规2号)正式下发。
三、主要内容
1、A类供水分类价格粮食作物(小麦)水费价格由现行的0.142元/立方米调整为0.124元/立方米;
2、B1类供水分类价格粮食作物(小麦)水费价格由现行的0.3235元/立方米调整为0.283元/立方米;
3、水费的使用和管理,返还给各乡(镇)的水费由现行的0.015元/立方米调整为0.018元/立方米。
四、解读主体
博湖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