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依据和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通知》(新政函〔2013〕111号)及《自治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巴政发〔2015〕172号)等规定。
二、起草的过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2021〕218号)要求,2022年博政办印发的《博湖县农业灌溉用水及水利工程管护办法(试行)》博政规2号文件,于2024年7月25日有效期届满,在试行期间,本办法在农业灌溉用水和水利工程实际管护中发挥了较好效果,需重新印发。
三、主要内容
《博湖县农业灌溉用水及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4年7月1日(〔2024〕博政规3号)正式下发。
四、解读主体
博湖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