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集中供热收费行为,保障居民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中供热行业健康发展。因随着煤、水、电、环保费用、人工成本、维修成本、物价上涨及政策因素等变动影响,造成企业供热成本不断增加和经营亏损,且企业亏损逐年日益严重。根据《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博湖县发改委对城镇集中供热收费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博湖县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7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3、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
三、主要内容
(一)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
1、城镇居民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8.5元/㎡调整为20.5元/㎡(含税)。
2、办公、商业服务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9元/㎡调整为21.5元/㎡(含税)。
3、对持有《低保证》的住户,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7元/㎡调整为18元/㎡(含税)。
4、过水热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70元/户/年。
(二)其它有关事宜
1、采暖期自当年的11月1日开始至次年3月31日止。但如遇天气气温异常,采暖期时间应适当提前或延后。
2、供热单位在收费前做好收费标准公示。
3、新的标准执行后,供热企业应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4、调整后的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具体计收时间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5、调整后的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解读主体
博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博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