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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调整博湖县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27 18:41 来源:博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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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集中供热收费行为,保障居民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中供热行业健康发展。随着煤、水、电、环保费用、人工成本、维修成本、物价上涨及政策因素等变动影响,造成企业供热成本不断增加和经营亏损,且企业亏损逐年日益严重根据《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博湖县发改委对城镇集中供热收费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博湖县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7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3、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

三、主要内容

(一)城镇集中供热收标准

1、城镇居民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8.5/㎡调整为20.5/㎡(含税)。

2、办公、商业服务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9/㎡调整为21.5/㎡(含税)。

3、对持有《低保证》的住户,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7/㎡调整为18/㎡(含税)。

4、过水热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70//年。

(二)其它有关事宜

1、采暖期自当年的111日开始至次年331日止。但如遇天气气温异常,采暖期时间应适当提前或延后。

2、供热单位在收费前做好收费标准公示。

3、新的标准执行后,供热企业应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4、调整后的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具体计收时间于202441日起执行。

5、调整后的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解读主体

博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博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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