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城镇辖区居民:
现将《关于调整博湖县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公布实施博湖县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附件:
关于公布实施博湖县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集中供热收费行为,保障供热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兼顾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双方的承受能力,促进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博湖县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
1、城镇居民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8.5元/㎡调整为20.5元/㎡(含税)。
2、办公、商业服务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9元/㎡调整为21.5元/㎡(含税)。
3、对持有《低保证》的住户,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7元/㎡调整为18元/㎡(含税)。
4、过水热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70元/户/年。
二、其它事项
1、采暖期自当年的11月1日开始至次年3月31日止。但如遇天气气温异常,采暖期时间应适当提前或延后。
2、供热单位在收费前做好收费标准公示。
3、新的标准执行后,供热企业应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4、调整后的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具体计收时间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5、调整后的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