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公布博湖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
关于公布博湖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经博湖县人民政府批准,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博湖县物业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费标准
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制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9)执行,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对应的物业服务费基准价分别为:
1、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0元/平方米/月、二级服务0.60元/平方米/月、三级服务0.70元/平方米/月、四级服务0.80元/平方米/月。
2、高层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80元/平方米/月、二级服务1.00元/平方米/月、三级服务1.20元/平方米/月、四级服务1.50元/平方米/月。
二、其它有关事宜
1、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等级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
2、业主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按非住宅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按普通住宅收取物业服务费。
3、此收费标准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此前批准的各小区物业收费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