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的工作部署和《关于做好自治区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办函﹝2021﹞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博湖县博湖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现将《博湖县农用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电话、邮件等方式,于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上午12:00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博湖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巴力吉尼满
联系电话:0996-6929280
博湖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1日
附件:
博湖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博湖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是在国家《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与估价技术指南》、《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南》确定的技术路线、方法、指标和参数体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土壤普查、土壤测土配方、农业普查等成果和资料信息,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的。既注意坚持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价的基本原则和行业规程,又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吸收借鉴外地经验,制定科学、可行的技术方案,以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土地区位理论、边际生产理论和生产价格理论为指导思想,遵循综合分析、主导因素、地域分异、土地收益差异、预期收益、估价期日等原则,充分利用计算机软件和程序,采用因素法定级,以量化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综合评定农用地级别;在基准地价评估中主要以收益还原法为主,参考成本逼近法评估样点地价,以地价平均法评估基准地价;同时,选择与定级成果中土地质量指标相关联的因素建立修正体系,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有机结合,形成了一整套技术资料,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果,为博湖县农用地市场的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博湖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是以2022年7月1日基准日,博湖县上报的2020年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数据资料,选取影响农用地质量的自然、经济和区位因素,采用量化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分布在平原的7个乡(镇)的总面积27150.74公顷(40.73万亩)的农用地进行了级别综合评定;对各级别建立了基准地价体系(包括耕地和园地),并建立了相应的修正体系。
一、基准地价内涵界定为:
2022年7月1日正常基础设施(包括灌排渠系(首部、沉砂池、管道)、农村道路、土地平整程度、防护林体系)条件下作为农用地使用的无限年期和30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二、土地级别范围
定级土地总面积28646.1公顷(折合42.6959万亩),其中耕地24669.57公顷(折合37.0044万亩);园地2021.52公顷(折合30322.59亩);平原林地(不包括乔木中的林带和灌木林地)2027.40公顷(折合30411亩);人工草地936.76公顷(折合14051亩)。
三、基准地价成果表
表1博湖县农用地基准地价表
类型 Ⅰ级地 Ⅱ级地 Ⅲ级地 Ⅳ级地 Ⅴ级地 耕地 无限年期基准地价 元/亩 12651 10592 8628 7031 5099 元/平方米 18.98 15.89 12.94 10.55 7.65 30年期 基准地价 元/亩 9724 8141 6632 5405 3919 元/平方米 14.59 12.21 9.95 8.11 5.88 种植园地 无限年期基准地价 元/亩 19458 15443 11428 7412 元/平方米 29.19 23.16 17.14 11.12 30年期 基准地价 元/亩 14956 11869 8783 5697 元/平方米 22.43 17.80 13.18 8.55
表2农用地年使用费基准价与土地使用年限对照表
农用地级别
Ⅰ级地、Ⅱ级地
Ⅲ级地、Ⅳ级地
Ⅴ级地
使用费标准(元/亩)
160
130
80
土地已开垦年限(年)
20以上
10-20
<10
按照统一规范、便于管理的原则,体现公平公正,建议各乡镇农用地租金标准统一按五级地80元/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