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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11-17 10:46 来源:博湖县水利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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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湖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包括: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根据国务院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县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责任。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责,统筹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制定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资金和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的筹措落实,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各乡镇(场)对辖区内饮水安全工作负责,统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直接责任。落实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原则,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制定供水水价。指导供水单位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对本县农村供水安全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标准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响应能力。压实各水厂管护责任,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千吨以上水厂要明确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县、乡、村三级运行管理体系,乡镇政府是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单村供水工程村委会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建立乡镇和村级管水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台账,明确村组水管员,监督整村安全饮水情况,发现偷水、破坏安全饮水设施行为及时向所在辖区水厂汇报。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自行管理。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测农村饮水水源水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通报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检测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具备CMA资质)通报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

第四条 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第五条创新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模式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推进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确权颁证等方式,明晰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要营造有利市场投融资的环境,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等参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供水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千吨万人供水工程,要健全完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推行企业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因地制宜实行专业化公司、用水户协会、村集体或委托专人管理等模式。鼓励以县或乡镇为单元,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租赁承包等方式,推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六条 博湖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在24小时之内恢复供水,同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七条供水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技术业务能力,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鼓励技术革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安装和改装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管理人员统一实施,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动、拆装供水设施,严禁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需新建和改建供水管道的用水户,经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批准后,由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进行新建和改建,新增用水户需承担全部费用。

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不承担除人畜饮水之外的绿化及其它供水。

第十条 为确保供水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供水管理单位需确定管理人员的“责、权、利”,供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片维修。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加强水厂及供水管网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水位变化记录、水质消毒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运行日志和安全生产记录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范围:供水工程从水源到主、支管道以及配套设施,全部由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实施更新、维修、养护。入户管网以内部分的维修、养护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出现因管护不到位 需更换、维修情况的,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水表井由用户配合负责做好水表防冻、井盖防压等方面的管护。

第四章   水价和水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必须每月进行供水成本核算,按供水总量、售水总量、水厂自用水量和用电量、工资总额、维修费用等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进行成本核算,保证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的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提取后由专户储存,严禁任何人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供水实行用水计量,按方收费,所收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供水计量收费管理。包括:

(一)为减少管理环节,避免搭车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要做到供水到户,计量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二)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按照先缴费后用水的原则。水表是供水计量征收水费的依据,用水户必须安装符合工程要求的智能IC卡水表,实行水卡预购用水制,到指定的供水点刷卡(水量)缴费。

(三)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水表计量不准或无法计量时,非人为原因,按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征收水费。

第十六条 鼓励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五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博湖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林带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健全完善博湖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和万人工程供水应急预案。明确水量不足、管网爆管、水源遭受污染等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成立应急抢修队伍,做好物资储备。要完善重大供水事项上报机制,发生水源污染等突发供水事件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综合采用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及时抢修维修和拉水送水等方式有效处置,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要及时制止,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违章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停止供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500~2000元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包括:

(一)未经许可,私自在管道上开口或私自启闭闸阀的。

(二)不安装计量设施偷用水的。

(三)私自拆卸供水设施的。

(四)盗窃和破坏供水设施的。

(五)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供水的。

(六)违反水源保护规定、污染水源的。

(七)因堆放重物、修建工程、取土、采砂、种植林带等危及供水管道和损坏供水设施造成停、漏水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待岗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包括:

(一)违反工作制度和无故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设备,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收取水费或不开具票据的。

(四)人为因素造成供水管网或其它设施损坏造成停水或经济损失的。

(五)造成水源污染、水质超标,危及群众身心健康等严重后果的。

(六)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博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进行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