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2024年博湖县农业农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要求,紧密结合“三农”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制,规范运作程序,扎实推进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我局2024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9条。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部门动态171条;公示公告118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4年我局未收到过信息公开申请。未接到关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电话咨询,也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信息管理情况。一是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了信息公开收集、审查、处理机制。所有公开信息由局办公室主动收集,局属各站所按要求上报。二是局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按照“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及保密审查的要求,凡是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专人填写“上传信息、保密审查”三级审核表,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2024年度,博湖县农业农村局充分利用博湖县人民政府网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主动公开农业动态信息,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
(五)多渠道监督。坚持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体系,推进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反馈群众呼声,并及时公开信息。即:博湖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地址:博湖县人民路102号农业农村局二楼行政办公室;邮编:841400;电话:0996-6622299)。2024年我局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882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52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其他 尚未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结果 其他 尚未 总计 结果 结果 其他 尚未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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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我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许多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信息公开涉及面不够广泛。信息公开主要针对部门动态,对业务和政策法规公开面较窄,群众关注度不高。二是进一步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扩大解读范围,特别应加强上级制定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解读。
改进措施:一是加强领导,完善和充实“三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加大政务信息更新力度,落实工作目标,做到信息生成与发布保持同步。二是加强对上级制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或答疑,尽可能采用图文、列表等多种形式解读。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