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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基层就业服务政策讲解

发布日期:2022-05-17 17:04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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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补贴(经办人:杨万平)

(一)补贴对象:

凡是具有新疆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1.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2.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3.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

注:灵活就业指①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②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④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⑤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的村或社区申请。
    (二)补贴标准:
    1.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2.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3.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三)所需材料:
    1.《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4.申请时间段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5.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认定证明》; 6.劳动合同复印件(仅在企业就业人员提供) ;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二、就业援助金(经办人:高雨桐)
    (一)补贴对象:
    具有巴州城镇户籍,在巴州行政区域内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且持有《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微商不在微创业项目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申请。

注:就业困难人员指①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④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7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二)补贴标准:
    就业援助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所需材料:
    1.《自治州社区就业援助金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3.《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当年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主创业人员提供):6.经营(就业)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出具的经营(就业)项目和经营场地(就业场所)以及灵活就业证明(从事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人员提供) ; 7.从事微利项目或灵活就业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三、就业见习补贴(经办人:杨万平)
    (一)补贴对象:
    高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见习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所需材料:
    1.《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 2.《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3.《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4.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及毕业证复印件; 5.《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6.见习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经办人:刘慧君

(一)贷款对象:

1.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新疆户籍常住人员或在新疆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车司机(需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个人等各类创业人员。

2.在巴州范围内依法成立,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3.借款人在创业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借款人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5.借款人在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前往户籍所在的村或社区办理。

(二)贷款标准:

1.符合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2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给予创业担保贷款。
        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2年。
        4.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享受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内按规定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展期1年。
        符合上述条件可前往创业地办理业务。
      (三)所需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2.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就业创业登记证》或《求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创业培训原件及复印件; 7.担保贷款反担保人的工资收入证明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纸质版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五、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经办人:苏力塔尼

(一)补贴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学年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1.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2.身体残疾的毕业生;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5.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 7.疫情防控期间区属高校湖北籍应届毕业生。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前往户籍地所在的村或社区办理业务。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发放每人1000元的标准
    (三)所需材料:
    1.《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4.《低保证》复印件、低保金发放领取存折首页复印件和最新一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本页复印件; 5.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提交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8.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提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证明材料和残疾人相关证明材料; 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六、自主创业补贴经办人:苏力塔尼  

    (一)补贴对象:
    1.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2.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前往户籍地所在的村或社区办理业务。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
    (三)所需材料:

1.《自主创业补贴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提供); 5.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证明(贫困劳动力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