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 / 社会救助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04 18:27 来源:博湖县民政局 点击量:
打印 字体:【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厅《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74号)。

二、认定条件

博湖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自行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确定;无法定监护人的,由特困人员所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县级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等,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还应提供相关材料。义务人属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等情况的,应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手续。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主动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入户核查率达100%,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县民政局审批程序。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布其基本情况、救助供养形式和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四、发放标准、方式

对有意愿(符合条件)的入住博湖县中心敬老院和两所幸福大院,对不符合条件(精神疾病、传染病等)和本人无意愿入住的分散管理,并签订分散托养协议书。

(一)标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69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1036元。护理补助;全自理每人每月30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50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500元。

(二)方式:本月申请次月生效。通过打卡发放,于当月月底前完成下个月的资金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