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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水利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25-03-03 11:49 来源:博湖县水利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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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不断深化水利法治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得到有力推进,现将2024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学笃行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和水利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统筹推进严格执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工作。我局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制定了县水利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局绩效考评指标,不定期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对照县委“一规划两纲要”实施方案,及时部署涉水法律法规的重点业务工作,今年党组研究水利法治政府建设工作4次,将法治政府建设与水利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二)深入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水利局始终坚持把“学习”作为提升自己的第一要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坚持学用结合,强化依法办事意识。以党组会议、中心组、每周四政治理论学习、法治讲堂·逢九必讲、法宣在线等为载体,组织全局领导班子干部职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学习。一是制定了局2024年领导干部学法计划,积极落实党组集体学法制度,把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及水利行业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内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提升水利治理能力;二是采取领导带头学、干部集中学习、自学、观看视频线上、线下等方式,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2024年度结合“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全体干部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2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8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专项答题活动1次,政治理论学习45次,法宣在线平台考试及格率、参与率均为100%,参加“法治讲堂·逢九必讲”法治培训150人次。

二、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推动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三)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一是建立健全博湖县水利局权责清单,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明确并公示了权责事项、设定依据等内容,截至目前,我局共有行政审批24项,其中行政许可13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二是积极配合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将局现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入驻网上办事大厅,及时根据各项规定变更、增减各项事项,推行审批服务事项网上服务,规范办理程序、时限、办理依据等情况。

三、顺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健全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体系

(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工作。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和废止,2024年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2件、修订2件,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公示,目前有3件继续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四、严格落实工作制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信力

(五)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明确了决策主体、事项、范围、程序等,积极参与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2024年度,申报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2件。

(六)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聘请专业法律顾问2名,并建立法律顾问履职标准和两个正面清单,明确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水利有关会议、参加座谈研讨、查阅文件资料等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参与决策。2024年,就涉水利行业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提供书面法律意见21件。同时严格落实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工作机制,对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法律顾问工作扎实有效。

五、聚焦整治突出问题,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质量

(七)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认真研究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新政发〔202331号)文件精神,按照“一个乡镇、一个赋权清单”要求,拟定各乡镇赋权事项清单共计11项,在县依法治县办指导下,统一将赋权事项移交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在水利领域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博湖县水利局积极给予指导,努力做到执法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为尽快落实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下放乡镇,在博湖县司法局精心指导下,县水利局派出水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参加水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授课培训1次,培训结束后由司法局统一组织了结业考试。

(八)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我局根据《博湖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博政发〔20241号)要求,就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等内容,制定并在博湖县人民政府网公示了《博湖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适用公示》、执法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涉水行政执法减免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处置等容错机制;二是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2024年在县司法局指导下,制定《博湖县水利局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在涉水企业、个体等场所进行张贴并接受从业者监督,紧紧围绕依法治水、依法行政这个中心,不断增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2024年,与县河湖长办公室、林草局等多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10余次,有效避免反复检查、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九)开展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制定并公示《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水利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内容,有效提升“三项制度”规范化运行水平;二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对取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核查,办理电子取水许可证199本。不定期开展取用水监督检查,对县域内取用水户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进行巡查检查24余次,依法打击处理擅自凿井案和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案等案件6起,行政处罚4.59万元;三是常态化开展河湖巡查,各级河湖长、巡河员参加巡河人数375人,累计巡河464次,县级河长巡河次数29次,乡镇级河长巡河165次,村级河长巡河270次,解决突出问题,形成巡河方案、突出问题整改方案;四是持续开展“清四乱”专项行动,强化问题跟踪落实,水利部推送河湖管理的跨河桥梁图斑问题2个,已在水利部平台完成核查上传工作。

(十)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在博湖县人民政府网公布《博湖县水利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对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人员教育管理,每年结合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大力开展行政执法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整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转发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应减轻行政处罚,全面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模式。加强自查和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自查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查办案件,杜绝执法不规范、消极执法、选择性执法、寻租设租、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2024年,开展单位内部案卷自评自查活动2次。

六、强化诉源治理,完善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

(十一)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规范行政复议调解程序,扎实办理涉水行政复议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做好行政出庭相关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2024年县水利局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十二)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我局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加强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潜在的矛盾纠纷隐患,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截至目前,没有发生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情况。

(十三)坚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一是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民法典宣传月”“世界环境日”等有利时机,开展以强化依法治水、携手共护母亲湖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LED显示屏滚动等宣传形式,发放水法宣传单3000余份,出动车辆8次,现场宣传农牧民1600余人,进一步提升了群众节水意识;二是开展媒体宣传,积极参与博湖零距离、法治博湖·半月谈等专题栏目,大力宣传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资源节约保护利用相关知识,进一步强化全民依法依规用水行为。

七、存在的问题

(一)群众法律意识有待增强。农村自来水管网密布,部分民众依水而居,一些村民对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河湖保护的法律意识不足。

(二)宣传形式单一。多采用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等传统方式,群众参与度不高;对于群众喜闻乐见的互联网、短视频等新媒体开发利用较少。

八、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在全县水利系统形成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全社会涉水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涉水法律法规的普及率和遵守涉水法律法规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