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本制度规定的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博湖县农业农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处罚类
1、拟处对公民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拟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以及限制开展生产经验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3、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案情复杂或者定性争议较大的行政处罚;
4、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行政处罚;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7、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类
1、扣押公民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或者冻结公民存款、汇款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案件;
2、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或者冻结法人(或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4、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其他组织)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5、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强制;
6、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行政强制;
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强制;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强制;
9、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类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
3、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
4、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第五条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为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以博湖县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顾问协助法制审核机构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机构、行政许可窗口应当向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报送以下材料并附电子文本,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本草案及情况说明;
(二)依据材料(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三)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收集或者制作形成的证据、行政执法文书等案件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在收到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报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作为副卷归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
第八条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权责;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内容是否适当合理。
第九条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需要审核论证或者书面请示的,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工作时限内。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执行而未执行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移交纪检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