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 / 政府工作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博湖县人社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主体及人员

发布日期:2023-05-30 18:21 来源: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量:
打印 字体:【

     一、执法主体

(一)权力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及劳动保障实体方面其他的一些法规和规章。

(二)执法主体:

博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

(三)基本属性:

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

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四)主要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

10)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

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

12)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

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执法人员

(一)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执法证号

1

魏巍

博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31070913001

2

张佳

博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31070913002

3

艾尔登才次克

博湖县劳动调解仲裁院仲裁员

31070913005











(二)法制审核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执法证号

1

童格拉

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3107091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