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人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 ||||||||||
序号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事项 |
记录 场合 |
执法 部门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时间 | 执法记录类别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实地核查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监察员 | 到达核查现场 | 1、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时间; 2、执法现场环境; 3. 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4. 重要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及其主要特征等; 5.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等; 6. 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
离开核查现场 | 照相或者录音、摄像 | 一般情况下采用照相方式,如遇突发情况需进行录音或摄像 |
2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实地核查 | 就业服务 | 核查人员 | 到达核查现场 | 1、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时间; 2、执法现场环境; 3. 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4. 重要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及其主要特征等; 5.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等; 6. 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
离开核查现场 | 照相或者录音、摄像 | 一般情况下采用照相方式,如遇突发情况需进行录音或摄像 | |
3 | 行政处罚 | 现场检查 | 执法现场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进入检查场所 | 到达核查现场 |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过程,执法人员数量,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情况,有能够标识场所名称或者特征的标志,执法现场的环境情况 | 离开核查现场 | 照相或者录音、摄像 | 一般情况下采用照相方式,如遇突发情况需进行录音或摄像 |
4 | 调查取证 | 执法现场或者办公场所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询问 | 询问开始 | 调查询问全过程,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 询问结束 | 照相或者录音、摄像 | 一般情况下采用照相方式,如遇突发情况需进行录音或摄像 | |
5 | 行政处罚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执法现场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保存证据 | 到达核查现场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制作询问笔录,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 离开核查现场 | 照相或者录音、摄像 | 一般情况下采用照相方式,如遇突发情况需进行录音或摄像 |
6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执法现场或者办公场所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听取意见 | 当事人陈述开始 |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三)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 当事人陈述申辩结束 | 照相或者录音、摄像 | 一般情况下采用照相方式,如遇突发情况需进行录音或摄像 | |
7 | 听证 | 办公场所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执法听证 | 听证会开始 | 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取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 听证会结束 | 照相或者录音、摄像 | 一般情况下采用照相方式,如遇突发情况需进行录音或摄像 | |
8 | 留置送达 | 执法现场或者办公场所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送达 | 到达留置地点开始 | 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签字,并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 留置送达完毕 | 照相或者录音、摄像 | 一般情况下采用照相方式,如遇突发情况需进行录音或摄像 | |
9 | 张贴公告送达 | 执法现场或者办公场所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送达 | 到达张贴地点开始 | 记录送达过程 | 张贴送达完毕 | 照相或者录音、摄像 | 一般情况下采用照相方式,如遇突发情况需进行录音或摄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