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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2023-05-24 20:05 来源:博湖县民政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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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博湖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6622205

单位地址:博湖县中华南路96

单位职能:博湖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批准的《博湖县机构改革方案》(巴党办字[2019]9号)和《关于<博湖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博党办发[2019]3)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湖县民政局是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博湖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研究拟订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全县城乡保障标准,落实保障政策;指导农村城市敬老院设施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负责全县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实施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指导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七)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承担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和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管理、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责;

(八)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九)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拟订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十)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法规草案、政策;承担全县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监督责任;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一)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治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指导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负责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

(十三)拟订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婚姻登记。

(十四)拟订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法规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五)拟订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标准;指导救助管理和机构建设工作。

(十六)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社会捐助,监管慈善行为;监督福利彩票销售点的工作。

(十七)拟订残障福利发展政策和标准;指导残障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指导民政职责范围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十八)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九)起草本地区实施城市低保的细则、方案,编制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编制年终决算。

(二十)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督查督办、应急值班、政务公开、安全保卫、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核;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推进民政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民政宣传、新闻发布;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承担民政管理、行业标准化和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财务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指导民政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部门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指导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负责民政审计和统计管理。

(三)社会救助科。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拟订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落实救助政策;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拟订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督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指导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指导负责加强和完善基层政权及城乡社区治理;指导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指导负责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服务管理,指导村(居)规民约制定;指导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社会事务科。拟订婚姻、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法规草案、政策;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

(六)养老服务科。拟订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法规草案、政策和标准;指导社会养老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指导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七)儿童福利科。拟订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儿童保护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承办涉外儿童收养业务;指导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残障福利、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实施慈善信托、慈善表彰、宣传、培训和社会捐助;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发行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指导残障福利、精神卫生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指导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五条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将博湖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民政局,同时划入从事此项工作的2名人员。

第七条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博湖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湖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2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