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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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86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阳勤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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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本布图镇派出所民警对博湖县本布图镇阳勤俭所经营的聚友棋牌室日常检查,发现三桌人在打麻将,经现场询问第一桌马俊、马玉祥、阿布都克来木、马志雄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6000元,赌资5880元,未支付的上桌费120元。第二桌朱桂英、郑荣华、阿力木·阿曼、马志勇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5000元,其中4880元为赌资,120元为上桌费。第三桌马东海、马志军、张新保、刘永胜等四人以打麻将“血战”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的玩法进行赌博,现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4000元,其中赌资3880元及未支付的120元上桌费;阳勤俭作为棋牌室的负责人,明知三桌赌博,仍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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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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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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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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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87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马东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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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本布图镇派出所民警对博湖县本布图镇阳勤俭所经营的聚友棋牌室日常检查,发现三桌人在打麻将,经现场询问第一桌马俊、马玉祥、阿布都克来木、马志雄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6000元,赌资5880元,未支付的上桌费120元。第二桌朱桂英、郑荣华、阿力木·阿曼、马志勇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5000元,其中4880元为赌资,120元为上桌费。第三桌马东海、马志军、张新保、刘永胜等四人以打麻将“血战”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的玩法进行赌博,现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4000元,其中赌资3880元及未支付的120元上桌费;阳勤俭作为棋牌室的负责人,明知三桌赌博,仍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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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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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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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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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88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张新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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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本布图镇派出所民警对博湖县本布图镇阳勤俭所经营的聚友棋牌室日常检查,发现三桌人在打麻将,经现场询问第一桌马俊、马玉祥、阿布都克来木、马志雄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6000元,赌资5880元,未支付的上桌费120元。第二桌朱桂英、郑荣华、阿力木·阿曼、马志勇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5000元,其中4880元为赌资,120元为上桌费。第三桌马东海、马志军、张新保、刘永胜等四人以打麻将“血战”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的玩法进行赌博,现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4000元,其中赌资3880元及未支付的120元上桌费;阳勤俭作为棋牌室的负责人,明知三桌赌博,仍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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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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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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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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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88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刘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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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本布图镇派出所民警对博湖县本布图镇阳勤俭所经营的聚友棋牌室日常检查,发现三桌人在打麻将,经现场询问第一桌马俊、马玉祥、阿布都克来木、马志雄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6000元,赌资5880元,未支付的上桌费120元。第二桌朱桂英、郑荣华、阿力木·阿曼、马志勇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5000元,其中4880元为赌资,120元为上桌费。第三桌马东海、马志军、张新保、刘永胜等四人以打麻将“血战”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的玩法进行赌博,现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4000元,其中赌资3880元及未支付的120元上桌费;阳勤俭作为棋牌室的负责人,明知三桌赌博,仍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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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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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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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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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88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马玉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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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本布图镇派出所民警对博湖县本布图镇阳勤俭所经营的聚友棋牌室日常检查,发现三桌人在打麻将,经现场询问第一桌马俊、马玉祥、阿布都克来木、马志雄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6000元,赌资5880元,未支付的上桌费120元。第二桌朱桂英、郑荣华、阿力木·阿曼、马志勇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5000元,其中4880元为赌资,120元为上桌费。第三桌马东海、马志军、张新保、刘永胜等四人以打麻将“血战”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的玩法进行赌博,现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4000元,其中赌资3880元及未支付的120元上桌费;阳勤俭作为棋牌室的负责人,明知三桌赌博,仍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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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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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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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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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91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阿布都克来木·海力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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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本布图镇派出所民警对博湖县本布图镇阳勤俭所经营的聚友棋牌室日常检查,发现三桌人在打麻将,经现场询问第一桌马俊、马玉祥、阿布都克来木、马志雄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6000元,赌资5880元,未支付的上桌费120元。第二桌朱桂英、郑荣华、阿力木·阿曼、马志勇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5000元,其中4880元为赌资,120元为上桌费。第三桌马东海、马志军、张新保、刘永胜等四人以打麻将“血战”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的玩法进行赌博,现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4000元,其中赌资3880元及未支付的120元上桌费;阳勤俭作为棋牌室的负责人,明知三桌赌博,仍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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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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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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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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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92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马志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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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本布图镇派出所民警对博湖县本布图镇阳勤俭所经营的聚友棋牌室日常检查,发现三桌人在打麻将,经现场询问第一桌马俊、马玉祥、阿布都克来木、马志雄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6000元,赌资5880元,未支付的上桌费120元。第二桌朱桂英、郑荣华、阿力木·阿曼、马志勇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5000元,其中4880元为赌资,120元为上桌费。第三桌马东海、马志军、张新保、刘永胜等四人以打麻将“血战”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的玩法进行赌博,现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4000元,其中赌资3880元及未支付的120元上桌费;阳勤俭作为棋牌室的负责人,明知三桌赌博,仍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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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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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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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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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93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马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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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本布图镇派出所民警对博湖县本布图镇阳勤俭所经营的聚友棋牌室日常检查,发现三桌人在打麻将,经现场询问第一桌马俊、马玉祥、阿布都克来木、马志雄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6000元,赌资5880元,未支付的上桌费120元。第二桌朱桂英、郑荣华、阿力木·阿曼、马志勇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5000元,其中4880元为赌资,120元为上桌费。第三桌马东海、马志军、张新保、刘永胜等四人以打麻将“血战”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的玩法进行赌博,现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4000元,其中赌资3880元及未支付的120元上桌费;阳勤俭作为棋牌室的负责人,明知三桌赌博,仍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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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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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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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94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朱桂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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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本布图镇派出所民警对博湖县本布图镇阳勤俭所经营的聚友棋牌室日常检查,发现三桌人在打麻将,经现场询问第一桌马俊、马玉祥、阿布都克来木、马志雄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6000元,赌资5880元,未支付的上桌费120元。第二桌朱桂英、郑荣华、阿力木·阿曼、马志勇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5000元,其中4880元为赌资,120元为上桌费。第三桌马东海、马志军、张新保、刘永胜等四人以打麻将“血战”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的玩法进行赌博,现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4000元,其中赌资3880元及未支付的120元上桌费;阳勤俭作为棋牌室的负责人,明知三桌赌博,仍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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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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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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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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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95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郑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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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本布图镇派出所民警对博湖县本布图镇阳勤俭所经营的聚友棋牌室日常检查,发现三桌人在打麻将,经现场询问第一桌马俊、马玉祥、阿布都克来木、马志雄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6000元,赌资5880元,未支付的上桌费120元。第二桌朱桂英、郑荣华、阿力木·阿曼、马志勇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5000元,其中4880元为赌资,120元为上桌费。第三桌马东海、马志军、张新保、刘永胜等四人以打麻将“血战”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的玩法进行赌博,现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4000元,其中赌资3880元及未支付的120元上桌费;阳勤俭作为棋牌室的负责人,明知三桌赌博,仍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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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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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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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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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96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阿力木·阿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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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本布图镇派出所民警对博湖县本布图镇阳勤俭所经营的聚友棋牌室日常检查,发现三桌人在打麻将,经现场询问第一桌马俊、马玉祥、阿布都克来木、马志雄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6000元,赌资5880元,未支付的上桌费120元。第二桌朱桂英、郑荣华、阿力木·阿曼、马志勇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5000元,其中4880元为赌资,120元为上桌费。第三桌马东海、马志军、张新保、刘永胜等四人以打麻将“血战”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的玩法进行赌博,现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4000元,其中赌资3880元及未支付的120元上桌费;阳勤俭作为棋牌室的负责人,明知三桌赌博,仍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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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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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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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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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97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马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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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本布图镇派出所民警对博湖县本布图镇阳勤俭所经营的聚友棋牌室日常检查,发现三桌人在打麻将,经现场询问第一桌马俊、马玉祥、阿布都克来木、马志雄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6000元,赌资5880元,未支付的上桌费120元。第二桌朱桂英、郑荣华、阿力木·阿曼、马志勇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5000元,其中4880元为赌资,120元为上桌费。第三桌马东海、马志军、张新保、刘永胜等四人以打麻将“血战”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的玩法进行赌博,现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4000元,其中赌资3880元及未支付的120元上桌费;阳勤俭作为棋牌室的负责人,明知三桌赌博,仍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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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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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98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马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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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本布图镇派出所民警对博湖县本布图镇阳勤俭所经营的聚友棋牌室日常检查,发现三桌人在打麻将,经现场询问第一桌马俊、马玉祥、阿布都克来木、马志雄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6000元,赌资5880元,未支付的上桌费120元。第二桌朱桂英、郑荣华、阿力木·阿曼、马志勇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现场查获涉案资金5000元,其中4880元为赌资,120元为上桌费。第三桌马东海、马志军、张新保、刘永胜等四人以打麻将“血战”底注10元,一翻20元,二翻40元,三翻80元封顶的玩法进行赌博,现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4000元,其中赌资3880元及未支付的120元上桌费;阳勤俭作为棋牌室的负责人,明知三桌赌博,仍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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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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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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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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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森)行罚决字[2024]12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0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马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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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1月17日,马福海在博湖县本布图镇劳希浩诺尔村民委员会开具了一份证明其清理水渠会清理出野生甘草的证明,随即与马刚在博湖县本布图镇劳希浩诺尔村一组承包的600余亩地的水渠进行了清理,期间破坏了635千克野生甘草,在其准备拉运贩卖的过程被民警查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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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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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野生植物并行政罚款3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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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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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森)行罚决字[2024]13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0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马福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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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1月17日,马福海在博湖县本布图镇劳希浩诺尔村民委员会刘永前处开具了一份证明其清理水渠会清理出野生甘草的证明,随即便对其在博湖县本布图镇劳希浩诺尔村一组承包的600余亩地的水渠进行了清理,期间破坏了635千克野生甘草,在其准备拉运贩卖的过程被民警查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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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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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野生植物并行政罚款3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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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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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森)行罚决字[2024]12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0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刘永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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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1月17日,马福海在博湖县本布图镇劳希浩诺尔村民委员会刘永前处开具了一份证明其清理水渠会清理出野生甘草的证明,随即便对其在博湖县本布图镇劳希浩诺尔村一组承包的600余亩地的水渠进行了清理,期间破坏了635千克野生甘草,在其准备拉运贩卖的过程被民警查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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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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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野生植物并行政罚款3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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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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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森)行罚决字[2024]199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6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王保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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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3年9月3日19时许,博湖县才坎诺尔乡哈尔尼敦村四组村民王保生将位于哈尔尼敦村四组地头便道上的野生甘草出售给买买江·阿卜杜萨塔尔,买买江·阿卜杜萨塔尔以10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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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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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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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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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森)行罚决字[2024]10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6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赵春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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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1月5日17时许,博湖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接匿名群众举报称:“有人挖野生甘草,请调查”,我大队迅速出警,了解到克日木哈尔村1组小队长刘振青与赵春晨雇挖掘机将博湖县塔温觉肯乡克日木哈尔村1组主灌渠北面马德存地埂及毛渠的野生甘草挖出,进行变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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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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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野生植物并行政罚款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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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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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森)行罚决字[2024]11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6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刘振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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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1月5日17时许,博湖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接匿名群众举报称:“有人挖野生甘草,请调查”,我大队迅速出警,了解到克日木哈尔村1组小队长刘振青与赵春晨雇挖掘机将博湖县塔温觉肯乡克日木哈尔村1组主灌渠北面马德存地埂及毛渠的野生甘草挖出,进行变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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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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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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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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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森)行罚决字[2024]200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10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白林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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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3月5日16时3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在博湖县塔温觉肯乡克日木哈尔村二组地边有人无证采伐。经出警了解,博湖县居民白林常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58棵杨树卖给卡斯木·买买吐地,后卡斯木·买买吐地进行砍伐,且卡斯木·买买吐地也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现受理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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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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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补种滥发林木三倍的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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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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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85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8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韩忠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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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1月24日21时54分,在新疆博湖县公安局本布图派出所门口,韩忠义在醉酒的情况下因邻里纠纷,手拿臂力器对尹克胜进行殴打,尹克胜将臂力器夹住后韩忠义使用拳头对尹克胜进行殴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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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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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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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