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博公(交)行罚决字[2025]8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1月11日 |
行政处罚 对象 |
艾木都拉·孜牙吾东 |
||
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22日18时20分许,博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在磬玉酒庄路段巡逻时,发现艾木都拉·孜牙吾东驾驶新M9855K号车,在路上左右摇摆,有酒驾嫌疑,车辆行驶至酒庄宿舍门前停下,民警从宿舍将艾木都拉·孜牙吾东带出后发现艾木都拉·孜牙吾东身上酒气浓重,民警于2024年12月22日19时57分许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艾木都拉·孜牙吾东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1时28分将艾木都拉·孜牙吾东带至博湖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024年12月23日经新疆汉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编号为O805791的血液样品中检出93.80mg/100ml的乙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犯罪)。 |
||
行政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
行政处罚 内容 |
罚款1900元 |
||
公示日期 |
2025年1月13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5]9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1月1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李有鑫 |
||
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月8日,李有鑫为获得办理贷款资质,明知不得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规定,以刷“流水”办理贷款为由,提供本人名下华夏银行卡号为62302011700331576的银行卡为他人转账使用。2024年1月9日11时31分至12时56分期间,李有鑫名下卡号为62302011700331576的银行卡共转入3笔资金,交易金额4500元,其中涉及我县2024年1月8日董秀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被骗资金1000元。其余两笔金额3500元的转账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500元 |
||
公示日期 |
2025年1月13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城)行罚决字[2025]7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1月7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罗尔外 |
||
行政处罚事由 |
2025年1月2日02时许,在博湖县驿站餐吧内,罗尔外酒后看到醉酒状态下的艾克热木·阿卜拉在舞台走动,罗尔外为了在其他顾客跟前显摆自己威风,并将艾克热木·阿卜拉拽到驿站站餐吧门口,让其回家,期间双方发生争执,艾克热木·阿卜拉拉罗尔外要去派出所理论时,罗尔外认为艾克热木·阿卜拉在挑衅自己,并上前多次对艾克热木·阿卜拉推搡,导致艾克热木·阿卜拉摔倒,双方走到武警中队门前时,罗尔外无故对艾克热木·阿卜拉脸部、手臂、腹部实施殴打。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日 |
||
公示日期 |
2025年1月13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城)行罚决字[2025]6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1月6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马喜梅 |
||
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1月25日14时许,在博湖镇富民路36号平房内,马喜梅未注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12个危险废物铅酸蓄电池。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五日 |
||
公示日期 |
2025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