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农(肥料)罚〔2024〕1号 |
立案时间 | 2024年8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22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博湖县沃疆农资店 | ||
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8月21日,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博湖县沃疆农资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茴安山水套(其中的茴安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疑似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其经营行为涉嫌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2.处罚款2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