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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博农(农药)罚〔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10-28 13:48 来源: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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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农(农药)罚〔2024〕4号
立案时间 2024年8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23日
行政处罚对象 博湖县硕丰农资店
行政处罚事由 博湖县硕丰农资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
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6420元;
2.处罚款7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3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