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农(农药)罚〔2024〕5号 |
立案时间 | 2024年8月1日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22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博湖县沃疆农资店 | ||
行政处罚事由 | 博湖县沃疆农资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 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860元; 2.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8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