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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博农(动检)罚〔 2024 〕2 号

发布日期:2024-10-16 15:51 来源: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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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农(动检)罚
〔 2024 〕2 号
立案时间 2024/9/30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12
行政处罚对象 亚库普江·玉素甫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行政处罚事由 2024年9月23日11时许,博湖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肉制品检查中发现位于新疆博湖县乌兰再格森乡乌兰再格森村四组马存林饭庄前亚库普江·玉素甫将私自屠宰并未经检疫、死因不明的羊肉向顾客进行销售,亚库普江·玉素甫未履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私自屠宰羊2只,合计24公斤,销售15公斤,获利600元,自食5.9公斤,博湖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并扣押正在销售羊肉3.1公斤,已转交我单位处理。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证据充分。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羊肉3.1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3.处货物价值3倍罚款1800元。
合计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