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农(动检)罚 〔 2024 〕 1 号 |
立案时间 | 2024/8/27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9/2 |
行政处罚对象 | 肖怀贤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案 | ||
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8月27日18时15分博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系统上发现当事人肖怀贤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永康镇景台三队拉运264只羊,在动物检疫合格证上的屠宰地点和实际屠宰地点不一致,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所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经检查发现,当事人肖怀贤于2024年8月22日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永康镇景台三队拉了264只羊,(9.6m三层车,车牌号为:豫RPV665),于2024年8月23晚上到博湖县本布图镇,把264只羊卸到家,在博湖县落地之后,准备把264只羊拉到库尔勒市进行屠宰,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证据充分。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屠宰的动物变更用途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肖怀贤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叁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