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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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水罚决[2024]06号 |
案 由 |
未经许可,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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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吉尔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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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4年7月1日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8月7日 |
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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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 |
2024年6月30日,群众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在博湖县塔温觉肯乡敖瓦特村区域内有非法凿的井,接到电话后水利局王瑞峰、桑爱华到现场进行核实,经查,吉尔台在博湖县塔温觉肯乡敖瓦特村区域内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修建地下取水工程取用水。经立案后现场检查取证、勘验和调查询问,已查明当事人吉尔台未经许可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接受处罚,该案按一般程序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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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及内容 |
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开采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及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修建取水工程的。违反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凿井已使用,已取用水,执法检查后当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和做笔录,态度端正;现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资源部分第四条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行为。情节一般,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取水量三千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经核查,其非法取水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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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已按程序办理,2024年9月12日罚款已交。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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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2024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