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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4-09-26 11:42 来源: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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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农(农产品)罚【2024】1号
立案时间 2024/9/5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9/25
行政处罚对象                                        都格尔加甫
行政处罚事由 2024年9月2日,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检测报告(No:24W2020)。检测报告中该批次样品所检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都格尔加甫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豇豆,我单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跟当事人联系核查,来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接受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经本机关依法调查,都格尔加甫积极配合老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120元整(壹佰贰拾元整)、罚款人民币500元整(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