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才)行罚决字[2024]112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8月19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那木都克 |
||
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8月17日22时30分许,在博湖县才坎诺尔乡哈尔尼敦村6组,那木都克醉酒后返回家中,将躺在床上的父亲浪才从床上拽下来,导致浪才从床上掉下来时右侧胳膊内侧擦伤,那木都克在家中耍酒疯将卧室玻璃用右拳打烂导致右手受伤,随后那木都克骑电动三轮车外出,在行驶中不慎将同村居民巴都木加的车轻微剐蹭,那木都克进去找车主巴都木加告知车辆被自己剐蹭时态度不好并称“多少钱我赔给你”,巴都木加比较生气想与那木都克理论时,那木都克对巴都木加衣服领子撕扯后,用右拳往巴都木加左侧脸上打了一拳,导致巴都木加左侧脸部红肿。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15日,罚款伍佰元 |
||
公示日期 |
2024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