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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才)行罚决字[2024]112号

发布日期:2024-08-19 17:26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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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才)行罚决字[2024]112

行政处罚时间

2024819

行政处罚对象

那木都克

行政处罚事由

 20248172230分许,在博湖县才坎诺尔乡哈尔尼敦村6组,那木都克醉酒后返回家中,将躺在床上的父亲浪才从床上拽下来,导致浪才从床上掉下来时右侧胳膊内侧擦伤,那木都克在家中耍酒疯将卧室玻璃用右拳打烂导致右手受伤,随后那木都克骑电动三轮车外出,在行驶中不慎将同村居民巴都木加的车轻微剐蹭,那木都克进去找车主巴都木加告知车辆被自己剐蹭时态度不好并称“多少钱我赔给你”,巴都木加比较生气想与那木都克理论时,那木都克对巴都木加衣服领子撕扯后,用右拳往巴都木加左侧脸上打了一拳,导致巴都木加左侧脸部红肿。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15日,罚款伍佰元

公示日期

2024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