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4]102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22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艾海提·阿不来提 |
||
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7月19日19时许,在博湖县本布图镇再格森诺尔村博湖县乐乐百货店,克热木·亚森与艾海提·阿不来提因酒后发生口角相互推搡、克热木·亚森用双手抓住艾海提·阿不来提头部用自己的额头多次撞击艾海提·阿不来提的鼻梁骨处,导致艾海提·阿不来提鼻子流血,艾海提·阿不来提掐住克热木·亚森的脖子,将克热木·亚森推在送餐车上,克热木·亚森与艾海提·阿不来提再次相互撕扯头发,在推搡对方过程中,艾海提·阿不来提使用拳头打在克热木·亚森的左眼部位,导致克热木·亚森的左眼处淤青。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5日 |
||
公示日期 |
202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