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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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博)行罚决字[2024]103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25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安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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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07月19日19时许,博湖县公安局博斯腾湖派出所民警在新疆博湖县博斯腾湖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附近的到路边执勤巡逻时发现:安旋作为用工具体负责人,在明知流动人口报备工作和报备程序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备于2024年7月15日到工业园区红禾峰酱厂务工的十六名外来务工人员身份信息,存在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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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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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壹仟伍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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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