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博湖县2024年上半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 ||||||||||||||||
单位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其中 | ||||||
从轻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 | 减轻行政处罚 | ||||||||||||||
宗 | 金额 | 宗 | 金额 | 宗 | 金额 | |||||||||||
博湖县应急管理局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2 | 98.152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 1.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2.“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3.“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