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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纪要

发布日期:2021-07-05 16:43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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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9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巴岱同志在县党政办公楼二楼西会议室主持召开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博湖县行政服务中心迁址新大厅实施方案、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事宜,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博湖县行政服务中心迁址新大厅实施方案事宜

会议认为:博湖县行政服务中心搬迁有利于提升政务环境,破解行政服务需求短板,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马上办”“一次办”,实现服务事项全进驻,服务资源全统筹,服务标准全面同意,为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会议议定:原则同意《博湖县人民政府、新疆博湖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根据会议精神对《合作框架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经县司法局严格把关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签订。

    二、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事宜

    会议议定: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关系民生福祉,有利于筑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真正做到老有所养、弱有所扶。同意按照《关于提高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23号)《关于提高全区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24号)精神,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一是城市低保标准提高为530元/月。二是农村低保标准提高为5160元/年。三是城市低保“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6元/月,城市低保“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36元/月,择高享受,不重复享受。三是城乡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为900元/月,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维持为550元/月。四是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护标准分别提高为200元/月、400元/月、1000元/月。五是儿童福利院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为125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为950元/月。六是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孤儿照护标准分别提高为200元/月、400元/月、1000元/月。此项工作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