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关于实行2025年度博湖县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2-26 11:35 来源: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养护博湖县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2025年博斯腾湖禁渔期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自2025年3月1日0时起至2025年6月20日24时止。

二、禁渔范围:博湖县辖区内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包括湖泊及河流(河道)。

三、禁渔作业类型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全面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作业行为,包括使用拖网、刺网、地笼网等各类网具进行捕捞,使用钓具垂钓,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作业方式。同时,严禁任何可能破坏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活动,影响水生生物生存繁衍的行为。

四、特殊情况规定

因科研调查、资源监测、水产育种等特殊工作需要,确需在禁渔期内开展捕捞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作业目的、范围、时间、方式以及预计捕捞量等信息。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要求和规定进行作业,且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全程监督。

五、执法监督与举报

为确保禁渔制度的严格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对禁渔区域的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捕捞行为。对违反禁渔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违法捕捞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博湖县农业农村局0996-6622102(工作日10:00-19:30)

博湖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0996-6626395(24小时)

博湖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

本通告自2025年3月1日0时起施行,特此通告!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博湖县公安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