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接待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持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博湖县范围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行政行为不服,向博湖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博湖县司法局复议应诉科负责接待受理。
第三条县司法局设立专门的接待室,指派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受理工作。
县司法局各乡镇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代办点,负责受理辖区内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接待室应悬挂“行政复议”标识,布设宣传挂图和标语。在明显位置公示行政复议联系方式,张贴行政复议申请、调解、受理、审理流程等的工作指引,提供统一格式文本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态度和蔼,言行得体,正确回答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诿、搪塞,不得拒绝申请人依法行使自己权利,不得接受申请人的馈赠和宴请,不得谋取私利。
第六条实行行政复议申请登记制度和行政复议申请接待报告制度。
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在《博湖县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请收案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第七条实行行政复议申请接待首问负责制。对接待期间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接待事项按本规定的第八、第九条规定要求在办结后方可移交审理。
第八条申请人当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列明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申请人当场提交原件供核对的,经核对无误后,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无误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回执》。
(二)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接待人(受理工作人员)应按照统一格式文本,当场核对和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由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及填写日期,接待人员(受理工作人员)同时在笔录上签名;
(三)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受理工作人员)可以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四)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级受理的,接待人员(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记录在案。
(五)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接待人员(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对前款第(三)(四)(五)项事项,申请人不同意现场告知处理意见的,应当先行接收申请材料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应引导、鼓励前来咨询群众以邮寄方式或者在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进行网上实名确认,提倡行政复议申请“一次也不用跑”。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或者在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的,值班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好下载并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以县司法局复议应诉科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建立涉企行政复议绿色通道,保障企业申请复议程序畅通。
对涉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人员(代办点)应立即在《博湖县司法局涉企行政复议申请收案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立即向处室负责人报告接待情况,立即按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受理。
对涉企行政复议申请,县司法局分管行政复议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因事临时不在岗的,可以由其他工作人员先受理、局分管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再补签。
对涉企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能够当场补正的,由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够当场补正但主要材料齐全的,可以先行受理后再由申请人按有关规定补正。
第十一条接待人员应当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接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容易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报告。
对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人员,接待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保安人员进行现场处置。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司法局复议应诉科负责解释。
行政复议案件追踪回访制度
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行政复议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为民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复议案件追踪回访,是县政府做出行政复议文书后,县司法局复议应诉科对案件当事人就行政复议文书的履行情况等进行查询,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文书,并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文书的行政机关及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追踪回访范围:
1.内容为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责令履行或者决定变更和责令重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行政复议意见书;
3.责令履行通知书;
4.行政复议调解书;
5.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负责对所办行政复议案件履行情况全程追踪回访,及时对未履行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对第二条规定应追踪回访的案件,应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后三日内建立台账,实行台账管理。
案件承办人应主动追踪回访当事人,询问行政复议文书履行情况,及时进行督促。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将追踪回访的情况在规定履行期截止后10日内向局分管领导或者科(室)长报告。
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文书的,由司法局复议应诉科提出处理意见,经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后,决定是否移送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条负有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县政府行政复议文书后在规定履行期内履行,并在履行后10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径送县司法局)。
因不可抗拒等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履行期内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在规定履行期截止后10内将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径送县司法局)。
逾期未报告履行情况的,视为无故未履行。
第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文书或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县司法局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自履行期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分别作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年终评先等处理。
第八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文书的,县司法局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向组织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建议。
行政机关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县司法局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向组织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县司法局也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县司法局。
第九条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追踪回访的,行政机关履行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将所涉文书材料归档入原行政复议案卷。
第十条案件承办人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履行情况进行追踪回访和立卷归档。
案件承办人必须清廉办案,严格依法办事,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湖县行政复议案件容缺受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效率,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最多跑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案件容缺受理,是指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材料有所欠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可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相应材料,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约申请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机构的案件受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容缺受理实行申请人承诺制,申请人拒绝承诺的,行政复议机构不得适用容缺受理程序。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未能依法提交以下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予以容缺受理,但申请人应该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相应的容缺受理补正材料:
(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在被申请人处存有副本的材料,申请人未提供的,经行政复议机构核实后,可以由被申请人提供;
(四)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五)连续提交多个行政复议申请,先前申请中已经提交的相同申请材料;
(六)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六条以下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不得适用容缺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三)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3人的;
(四)其他不适用容缺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有误、内容缺失或未提交申请书的,工作人员可引导申请人重新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建议其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第八条对可容缺受理的补正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在申请人按规定签署容缺受理承诺书后,行政复议机构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行政复议机构一次性告知的补正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传真、微信等方式补正容缺受理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补正材料寄出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补正容缺受理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存档记录,对其以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再适用容缺受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复议应诉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博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本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寄送达地址 ,行政复议请求 ,因缺少 材料,现申请容缺受理。并对以下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作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已经知晓行政复议机构一次性告知的补正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五、在 年 月 日前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六、逾期未递交符合要求的容缺补正材料,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博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
(申请人***公民,申请人***等**位公民,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你们,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名称)所作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经收悉。经审查,根据《博湖县行政复议案件容缺受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本案可适用容缺受理。申请人需按以下要求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容缺补正:
1、……;
2、……;
……
以上行政复议申请容缺补正材料,请在**月**日前提交。根据《博湖县行政复议案件容缺受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如逾期未递交符合要求的容缺补正材料,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你们,你单位)可以委托l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盖章)
博湖县司法局涉市场主体行政复议
“容缺受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博湖县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实行涉市场主体行政复议案件容缺受理,现予以公告。
对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材料缺少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据材料等,但不影响审查是否受理的,实行容缺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后续应补充的申请材料。
对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优先审理、快审快结,综合运用听证、面对面调解等方式,搭建双方沟通交流协商平台,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减少各类市场主体行政复议成本,全力营造更加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特此公告。
博湖县司法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