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的情况。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湖县施梅果蔬粮油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菜豆;购进日期:2024年12月10日;抽样基数:4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检验机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依据:国家标准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博湖县施梅果蔬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菜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只是销售商,并不是菜豆的生产者,尚未对人体健康和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危害程度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3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90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博湖县施梅果蔬粮油店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验收合格。
特此通告
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