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
申报条件:持有博湖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都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
低保标准:博湖县城市低保标准712元/月。农村低保标准6816元/年(568元/月)。
申请方式:1.由户主或者其家庭成员经户主同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2.由申请人委托,由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调查初审上报→乡镇民政办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民政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开公示→县民政局备案→资金发放。
二、特困人员供养救助供养
救助对象及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供养标准:博湖县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035元/月,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035元/月、分散供养为820元/月。
救助程序: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赚养,抚养、扶养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随机抽查核实,并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临时救助
救助范围:具有本地户籍或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个人,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救助标准: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自治区城市低保标准712/月*5=3560),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标准的8倍(自治区城市低保标准712/月*8=5696)。对2000元及以下的临时救助,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放,并将审批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
办理程序: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博湖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村(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审核完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收到救助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人口状况、突发性特殊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后,提出审核审批意见(限定额度内)→县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意见(特殊情况一事一议)。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保障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
补贴标准:从2024年7月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五、孤儿生活补贴
救助范围: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救助标准:集中收养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610元,散居孤儿生活的补贴每人每月1150元。
六、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补贴范围:凡具有博湖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为准)。
补贴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办理程序:主要通过村委会(社区)主动发现与本人主动申请两种方式。
(一)本人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填写《80周岁以上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
(二)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政策咨询电话:09966622501 09966622205
博湖县民政局宣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