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博湖县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4-10-22 17:56 来源:博湖县民政局 点击量:
打印 字体:【

根据新民规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现将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相关发放对象、标准和申请审批等情况公示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博湖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具体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日期为准。

二、发放标准

具有博湖县户籍(不含兵团),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三、津贴申请和审批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工作由地(州、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高龄津贴的申请受理和初核。

()申请。(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掌握即将达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基本情况,并通知老年人及其亲属准备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4种方式申请:

1、在移动端“新疆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高龄小程序”)办理。

2、线下申请。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或“-卡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

3委托申请因身体原因、迁居外地等情形无法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的,可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线下委托申请时,受托人应凭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携带申请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或“一卡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线上委托申请时,参照织下委托申请所提供的材料,在“高龄小程序”办理。

4.集中申请。在集中供养机构的高龄老年人,由集中供养机构委托专人在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集中统一办理。申请人个人银行账号、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的,应及时在“高龄小程序”申请信息变更,或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变更。

(二)受理及审批。按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

(居)民委员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情况核实,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通过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信息管理和发放系统(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系统”)或“高龄小程序”完成线上初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初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高龄津贴系统”或“高龄小程序”完成线上审核。

(市、区)民政局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高龄津贴系统”或“高龄小程序”提出审批意见,办结审批流程。

(居)民委员会完成线上初核后,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同步进行公示,三榜同步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定期开展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可通过3种方式进行:

1.共享待遇资格认证数据。通过共享交换人社部门的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数据进行认证,无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数据的按照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认证。

2.线上认证。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6日开始后30天内,通过“高龄小程序”完成线上“人脸核身”。

3.线下认证。本人因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和线上认证的,村(居)民委员会应运用入户走访、视频连线等方式主动开展待遇资格认证。未及时完成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的,应暂停发放或缓发,认证后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