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低保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冲660元/人/月提高至678元,农村低保标准6624元/人/年。
二、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救助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
供养标准:全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分散1035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1035元,分散690元/月。
三、临时救助
救助范围:具有本地户籍或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个人,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救助标准: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标准的8倍。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保障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条件:1.具有博湖县市常住户籍,持有县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1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10元标准发放。
五、孤儿生活补贴
救助范围: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救助标准: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61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150元。